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电力局关于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等氯碱生产企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7 生效日期: 2002-01-17
发布部门: 江西省电力局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计商价字(2002)1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南昌、萍乡、赣州、九江、赣西、赣东北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9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7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2001年度对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化工厂、赣州市厦门德利集团赣州氯碱制造有限公司江西赣中化工厂、萍乡广萍化工厂、南昌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电解烧碱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同时按计价格(2000)号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优惠1.3分。以上电价优惠政策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调整。享受优惠电价的上述企业要加强管理,精心组织生产,促进企业效益增长。同时,请相关企业及时归还陈欠电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