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计商价字(2002)1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南昌、萍乡、赣州、九江、赣西、赣东北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9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7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2001年度对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化工厂、赣州市厦门德利集团赣州氯碱制造有限公司、江西赣中化工厂、萍乡广萍化工厂、南昌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电解烧碱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同时按计价格(2000)号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优惠1.3分。以上电价优惠政策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调整。享受优惠电价的上述企业要加强管理,精心组织生产,促进企业效益增长。同时,请相关企业及时归还陈欠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