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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5 生效日期: 1999-01-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1999]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关于申请核定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银函[1998]243号)悉。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关于保险代理人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8]81号)的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收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每人60元。报名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工本费按计司价格函(1998)81号文规定(即报名费每人10元,《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每证5元)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文自1999年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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