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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地税发票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5 生效日期: 1999-01-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1999]6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统一管理的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1998]326号)等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直接发售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金融保险服务业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收费标准分别为每本3.50元、每本7.50元、每套0.50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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