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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9 生效日期: 2003-05-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3)37号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教财函[2003]51号)收悉。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教电188号)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02]58号)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收费行为,现对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含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外联合办学学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含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艺术、体育和医学类专业学费标准为12000元/每生  每年;其他专业学费标准为10000元/每生  每年。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7000元/每生  每年。各学校可以根据专业及生源的具体情况,在上述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幅度为20%。

  二、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可按照以上原则提出本校民办二级学院的专业收费标准,在执行前30个工作日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并要向社会公示。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外联合办学的学费,在国内学习期间按照民办二级学院的收费核定原则管理,出国后的学费继续实行双方协商议定。

  四、收取学费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2003年新学年开始执行,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58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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