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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公安厅收取警官证工本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 2003-05-0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3)45号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省公安厅:
  你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统一制发全省公安部门警官证的请示》(黑公政治[2003]58号)收悉。为加强全省公安部门警官证件管理,经研究,同意你厅统一制发全省公安部门警官证,并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警官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0元(含证卡、证徽、证皮),此项费用由各级公安部门负担。

  二、收费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省财政厅“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单位须到省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三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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