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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6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3)24号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办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收费许可证及核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黑药培字[2003]7号)收悉。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1999]241号)精神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要求,现对你中心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培训费标准
  (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每期240课时,每课时1.30元,核定每人每期培训费300元。
  (二)药品监督员培训:每期270课时,每课时1.30元,核定每人每期培训费350元。
  (三)药品检验、药品质检及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每期300课时,每课时1.30元,核定每人每期培训费390元。

  二、以上培训内容需按教学计划安排进行,不得少培训多收费。如实际培训课时低于上述规定课时时,按实际培训课时收费。培训单位需到省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三、此批复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单位重新申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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