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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3ぉ11号

各区、县(市ぉ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国家现有安置政策规定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市ぉ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ぉ负责具体工作。?
  财政、公安、工商行政、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县(市ぉ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一ぉ士兵服役期满按1万元一次性领取。?
  (二ぉ士官除按本条(一ぉ项士兵的标准发放以外,从第三年军龄起,按每一年军龄发给2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三ぉ二、三等伤残军人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四ぉ服役期间立功的,除按上述规定发放补助金外,根据立功等级增发补助金。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ぉ增发士兵基数的3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士兵基数的15%;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士兵基数的5%。?
  城镇退役士兵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后,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

  第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除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ぉ开办经济实体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当地安置办认定,有关部门批准,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和《哈尔滨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国家对待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免收工商登记费,并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退役士兵服务中心和劳动部门的劳务市场职业介绍的,可免收职业介绍、求职登记等服务费用。?
  (二ぉ参加由安置部门组织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免费。个人自找培训单位实现就业的,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哈发[2002]14号ぉ文件有关培训的规定执行。?
  (三ぉ自谋职业的,从营业执照下发之日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四ぉ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ぉ参军期间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六ぉ报考本市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第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ぉ由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办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二ぉ由本人与安置办签订自谋职业书面协议,并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三ぉ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申请表》和公证机构出具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公证书,领取安置办填发的《自谋职业证书》和领款凭证。?
  (四ぉ凭领款凭证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
  (五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办的落户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回入伍地办理户籍手续,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市ぉ劳动部门免费保管。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资金的来源:?
  (一ぉ财政拨款。市、县(市ぉ政府根据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人数和补助金标准,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
  (二ぉ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转移安置任务后,缴纳的有偿转移金;?
  (三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条 自谋职业补助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由民政部门按计划使用,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自谋职业补助金用于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补助及退役士兵培训、职业介绍、人才交流等就业服务所需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一ぉ按照国家规定不属于本市、县(市ぉ政府应安置对象的退役士兵;?
  (二ぉ超过当年度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时限的。

  第十三条 本市农村籍退役士兵除不享受城镇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其它优惠政策均可享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5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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