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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关于液化气钢瓶充装后标注净含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 2003-04-2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黑质技监联发(2003)93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市(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和防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经营行为,杜绝液化气充装和销售过程中的短斤少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现对液化气瓶充装标注净含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以销售为目的充装到液化气瓶中的液化气属于定量包装商品,销售时必须标注净含量,实行明码标价。

 

  二、实行液化气瓶防伪检定合格证或封签制度,具体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2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购买有净含量标注的液化气。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生产和经营者,要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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