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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0 生效日期: 2001-08-10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1)7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收费标准的函》(赣府法办字(2001)8号)收悉。
  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3号令)第 十五 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每5年换发一次的规定。经测算,同意你办制作的《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按每证25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含微机打印费、表格费及其他耗材费)。
  接文后,执收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同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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