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3)80号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绥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明水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绥价发[2003]10号)收悉。明水县城市供水价格是1998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经营出现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规定,同意明水县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60元调整为3.50元;
2、行政事业用水及工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4.50元;
3、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5.00元;
4、特种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7.00元。
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此价格自二00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