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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区域科技专项计划项目自检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7 生效日期: 2003-04-0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文号:

各市(行署)科技局、农垦总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区域科技专项计划自2000年启动实施以来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地方科技部门的高度重视,已经安排的项目绝大部分进展顺利且初见成效。为使区域科技专项计划真正在推动区域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发挥作用,省科技厅将对区域科技专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0-2002年已经批准支持的区域科技专项计划项目,严格按科技厅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和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的合同中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时限要求以及经费匹配额度进行自检自查。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执行情况自检报告,由市(行署)科技局按提纲要求提交本地区区域科技专项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

  二、在各地自检自查和认真总结调研的基础上,省科技厅将于五月中旬开始委托有关机构有针对性地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考察与评估,并就我省区域科技发展总体战略进行调研。以确定我省不同区域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支持方向,为2004年乃至今后更长时间区域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筛选与确定
  提供依据。请各市(行署)科技局做好前期调研和相关的材料准备。

  三、2003年区域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的确定。科技厅要在对以往区域科技专项计划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和本年度申报项目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确定参加评估论证的项目,并通知项目组织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以做好参加评估论证的有关准备。2003年新上项目资金将继续按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分年度拨付并要求地方政府不低于1:1匹配。

  四、市(行署)科技局要继续做好正在执行中的区域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加大跟踪力度,落实责任,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好有关情况的通报和反馈。对于未按规定质量时限完成项目阶段目标,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地方政府匹配资金不到位,市(行署)科技部门组织协调与跟踪服务工作做得不好的,在项目资金上将不予继续支持,并视情况取消下一年度区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资格。

  五、各市(行署)区域科技专项计划项目自检自查工作请于4月30日前完成,并将全部材料寄到省科技厅计划处。

附件:
  1.2000-2002年区域科技专项计划项目自检情况表(略)
  2.2003年区域科技专项计划项目考察推荐表(略)
  3.本市(行署)区域科技专项计划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参考提纲(略)
                                                                                                                                 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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