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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2 生效日期: 2003-03-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函字[2003]8号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
  大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黑政发[2001]2号文件中规定的“立即停止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所指范围的请示》(庆政价字[2003]第6号)收悉。经与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黑政办发[200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而国办发[1999]94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第四条规定:“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你市收取的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是国办发[1999]94号文件中规定的取消项目,并且在黑政办发[2001]2号文件下发后,此项收费也未报经省政府重新审批。因此,属违规收费。请你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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