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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免费二级保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3 生效日期: 2003-02-13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哈财采(2003)35号

  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技术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强制保养的方针,使车辆能够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证安全、经济的运行,减少大修次数,延长车辆使用年限,现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免费二级保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免费二级保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车辆)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部供给经费的车辆。

  第二条 车辆连续行驶6000-8000公里,必须进行二级保养。

  第三条 车辆保养工作由哈尔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维修技术监督鉴定站(以下简称汽车鉴定站)组织进行(该站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141号院内,联系人:赵昊,电话:4312396)。

  第四条 需保养车辆的单位应提前提供需保养车辆的车型、发动机型号、排量,并注明该车是电喷车或化油器车。

  第五条 车辆二级保养(换机油、换汽油路、换机油格、换空气格)的费用,由财政负担。在保养过程中,根据车辆技术状况和用车单位要求,如需增加保养项目或更换易损配件的费用,由修车单位自行支付。

  第六条 汽车鉴定站负责编排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养日程表,并提前一周通知进行车辆保养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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