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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9 生效日期: 2003-01-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3]6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省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立法工作,保障和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注重调查研究,加大协调力度,严格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树立精品意识,使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工作安排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6件)。
  1.黑龙江信访条例 省信访办
  2.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省林业厅
  3.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省工商局
  4.黑龙江省肥料管理条例 省农委
  5.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 省审计厅
  6.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省经贸委
  (二)拟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8件)。
  1.黑龙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省计委
  2.黑龙江省亚麻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黑龙江省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省信息产业厅
  4.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5.黑龙江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省林业厅
  6.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省卫生厅
  7.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修订) 省劳动保障厅
  8.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
  (三)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上位法的要求需进行修订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0件)。
  1.黑龙江省出版条例(修订) 省新闻出版局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 省侨办
  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 省农委
  4.黑龙江省种子(农作物、林木)管理条例(修订) 省农委、省林业厅
  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修订) 省测绘局
  6.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 省建设厅
  7.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订) 省林业厅
  8.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省环保局
  9.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 省水利厅
  10.黑龙江省兴办侨属企业条例(废止) 省侨办
  (四)拟提前开展调研、考察、论证,条件成熟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32件)。
  1.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知识产权
  2.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 省经贸委
  3.黑龙江省水资源保护条例 省水利厅
  4.黑龙江省五大连他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条例 省国土资源厅
  5.黑龙江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省环保局、大庆市政府
  6.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省农委
  7.黑龙江省民用机场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省民航局
  8.黑龙江省电信管理条例 省通信管理局
  9.黑龙江省优良种畜种禽管理条例(修订) 省畜牧局
  10.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 省残联
  11.黑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 省文化厅
  12.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 省工商局
  13.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修订) 省外经贸厅
  14.黑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省物价局
  15.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 省编办
  16.黑龙江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 省审计厅
  17.黑龙江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省经贸委
  18.黑龙江拍卖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
  19.黑龙江省取水许可证实施办法 省水利厅
  20.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21.黑龙江省电信终端设备管理办法 省通信管理局
  22.黑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省测绘局
  23.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24.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订) 省人事厅
  25.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修订) 省劳动保障厅
  26.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 省劳动保障厅
  27.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修订) 省总工会
  28.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订) 省经贸委
  29.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修订) 省经贸委
  30.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修订) 省财政厅
  31.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规定(修订) 省烟草专卖局
  32.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修订)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基本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严格遵照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权限,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符合相关上位法的规定,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既要根据本地实际大胆创新,又要严守地方立法权限,对不属于地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立法。
  (二)突出重点,提高质量。要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把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立法重点,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区别轻重缓急,集中力量,确保重点。在调查研究、审查修改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确保质量。
  (三)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依法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在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保证其权利的实现做出相应的规定。
  (四)明确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确保立法计划顺利完成。承担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把起草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大事为抓。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起草人员,提供必要经费,保证工作进度和提报时间。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积极参与协调。上报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文稿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在拟提报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或者省政府拟发布前4个月,报省政府法制办,并附立法依据、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起草部门必须主动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立法工作相关情况。省政府法制办要依照法定程序抓紧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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