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字(2001)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精神,保留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归口省国防科工办。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局改革、调整和经济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下,承担铀矿及其它基础性、战略性地质任务;参与国土资源调查;从事省内地质矿产资源的勘探、综合开发、基础性工程施工、地质灾害调查治理等工作。
(四)负责放射性计量模型、标准源等材料和物质的管理;承担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放射性退役治理及相关工作的立项申报、施工监督,并协同省环保局对放射性废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管理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和放射性矿产地质档案资料,进行科技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
(五)管理财政划转的地勘费和局属国有资产,并确保保值增值。
(六)负责本局基层领导班子建设;管理局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指导本局及下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核工业地质局内设10个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信息、协调督查、政策研究、体制改革、信访接待的归口管理;组织并起草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重要事项的请示和报告,并对以局名义行文的文稿进行审核;负责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工作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来往文电的收发、登记、运转、立卷归档及文电的印制传递;负责局和党组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管理。
(二)发展规划处
负责编制本局经济发展、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地勘费分配办法,提出各单位年度安排意见,并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归口管理本局统计工作,进行经济形势统计分析;负责本局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规划和局管多种经营新上项目、技、扩改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指导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引进、推广工作;对本局设备、能源、计量、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指导;归口管理局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财务处
负责本局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年度财务预决算、资金筹措与调度、财务管理与监督、经济活动分析、经济责任制的制定与考核以及局机关财务的日常工作。
(四)人事劳动处
负责本局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人才培养选拔和局机关在职职工管理;负责本局专业技术、劳动技能资格考试、职称评审和专家等服务工作;管理本局劳动工资、保险福利、职工教育、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负责本局教育统计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五)地质矿产处
负责本局地质找矿项目的投标、立项、实施、监管和验收工作;从事地质勘查,参与国土资源调查;协同省环保局组织区域性放射性环境调查;对本局地质、物化探、水文、测量实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引进、推广新方法和新技术;制定本局实施地质工作的有关规程、规范,管理本局地质工作质量和标准化工作。
(六)科技外事处
负责本局地质科研、多种经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专利管理,审查、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组织本局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本局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和放射性矿产地质档案资料,并组织开发利用;归口管理本局外事工作和局机关计算机的技术工作。
(七)安全环保处
负责本局放射性计量模型、标准源等材料管理和废渣治理立项申报,施工监督;对本局重大工程设计和生产、生活安全防护设施审查监督;负责本局重大安防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本局交通运输、易燃易爆安全管理;负责本局因公致残人员的伤残评定发证和职业病患者的诊断、管理;制定本局主要劳动防护用品、营养保健、防暑降温费标准并督促实施;管理局机关医疗、预防和保健工作。
(八)审计处
负责本局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局与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审计;负责本局新建、技改、基地建设等大项目的审计,以及重点多种经营项目的效益审计;负责本局专题、专案审计和本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鉴证。
(九)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职工服务工作。
(十)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核工业地质局机关事业编制67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职数11名,副处职数12名。
四、其他事项
(一)成立省核工业地质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核工业地质局下属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正处1名、副处1名)。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承担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机关编制内人员依照执行公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