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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 2002-11-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2)246号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饶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饶河县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请示》(饶价字[2002]6号)收悉。针对你局提出的在全省具有普遍性的,关于乡镇、村屯安装有线电视用户初装费应按什么标准收取;县级目前尚未组建广播电视传播网络公司的有线电视传输费如何收取等问题,通过调查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县(市)以下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镇)、村屯的有线电视初装费,由县物价局会同广播电视局按每户不高于300元额度内核定。

  二、凡经过省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有线传输干线网向有线电视用户传输省电视台文艺、法制、影视、女性四套有线电视专业频道节目的,都应收取联网有线电视传输费。对县级目前未组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的,传输费由省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委托设立在市、县的分公司(没成立公司的由广电局代收)负责代收。

  三、全省有线电视用户迁移费,每户50元,用户办理收视暂停或开通,每户收费15元。
  全省其他市(地)、县亦应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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