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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1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商字(2001)23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你司“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请示”(九江分公司(2001)财字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计电(2000)33号和计电(2000)40号的通知精神,经请示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确定你司供应省内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由现行每吨1700元调整为每吨1800元,并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计划外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按国家规定,由你司自主制定价格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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