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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医药集团公司关于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6 生效日期: 2001-02-06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医药集团公司
发布文号: 赣价商字(2001)1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医药局:
  为适应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江西省药品价格监测制度。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为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通知的要求,建立江西省药品价格监测制度。

  二、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并委托江西省价格信息中心负责全省药品价格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项工作。

  三、药品价格监测内容为药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中管、省管和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定价的药品。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

  四、按照国家计委关于选取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是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单位的要求,我省确定南昌市医药集团公司、赣州市医药集团公司、上饶市医药集团公司为批发企业定点单位。南昌市黄庆仁栈药店、九江市苷棠药店、樟树市长春药店、上饶弋阳县庆昌仁大药店、萍乡健康药店、鹰潭庆欲堂药店为零售药店定点单位;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上饶市广丰县人民医院、赣州市赣县人民医院、抚州市南丰县人民医院、九江市医专附属医院、萍乡市人民医院为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定点单位。

  五、各定点单位应选派1至2名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业务,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专(兼)职从事价格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并按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将有关价格信息资料报江西省价格信息中心,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

  六、定点单位应于2001年  月  日(待国家计委下达价格后,另行确定)前向省物价局报送本单位经营的所有规定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并在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发生变动的药品购进和销售价格,新增加品种规格药品的价格报送省物价局,并抄报江西省价格信息中心。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抄省医药集团公司,医院抄省卫生厅。如没有变动,也应将情况报送省物价局,并抄报江西省价格信息中心。(江西省价格信息中心E--mail:Jxprice@Public.nc.Jx.cn在报送药品价格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报价点。

  七、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由招标经办机构在下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报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物价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价格3日内将资料报当地设区市物价主管部门,设区市物价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价格3日内将资料汇总报省物价局,并抄报江西省价格信息中心。

  八、江西省价格信息中心在收到价格监测数据后5日内,要及时进行汇总,录入数据库,并将原始数据按照规定格式,通过价格信息网络上报中国价格信息中心。

  九、各定点单位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价格信息机构对外提供信息服务时,只能公布定点单位的实际零售价格。对定点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价格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信息机构对外泄露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药品价格监测数据报表填报格式按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制定的统一报表格式填报(见附表一、二)。

附表一:药品经营单位价格监测表
  附表二: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表
  附表三:药品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联络表(以上附表一、二、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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