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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段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4 生效日期: 2000-11-14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0)74号

省稽查征费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1999)161号文件批准,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段为收费还贷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实行收费还贷。现将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段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站设置。
  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段设置五个收费站,其中:南城、南丰、广昌、瑞金四个收费站为原有收费站(广昌收费站、瑞金叶坪收费站从老路迁至新路),新增宁都收费站。

  二、各收费站收费标准。
  1、二吨以下(含二吨)的车辆,每趟次6元;
  2、二吨以上的车辆每吨次4元;
  3、摩托车(含轻骑)、简易农用车每趟次2元。

  三、收费范围。
  凡通行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各路段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军车、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外,均应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收费年限。
  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段经测算收费年限暂定20年,即从二000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0二0年十二月九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提前结束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已执收年度的收费、还贷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段瑞金收费站与323国道瑞金收费站、206国道瑞金收费站(瑞金市政府所属)按“一站三设”模式进行收费管理,不得重复收费。请认真做好该三个收费站的协同收费、稽核、制约监督工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收费、应收不漏。

  六、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段各收费站的征管工作由你局统一负责,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交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你局接通知后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申办新增的宁都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及南城、南丰、广昌、瑞金四个收费站《收费许可证》收费变更事项,于公路建成通车后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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