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0)74号
省稽查征费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1999)161号文件批准,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段为收费还贷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实行收费还贷。现将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段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站设置。
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段设置五个收费站,其中:南城、南丰、广昌、瑞金四个收费站为原有收费站(广昌收费站、瑞金叶坪收费站从老路迁至新路),新增宁都收费站。
二、各收费站收费标准。
1、二吨以下(含二吨)的车辆,每趟次6元;
2、二吨以上的车辆每吨次4元;
3、摩托车(含轻骑)、简易农用车每趟次2元。
三、收费范围。
凡通行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各路段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军车、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外,均应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收费年限。
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段经测算收费年限暂定20年,即从二000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0二0年十二月九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提前结束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已执收年度的收费、还贷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段瑞金收费站与323国道瑞金收费站、206国道瑞金收费站(瑞金市政府所属)按“一站三设”模式进行收费管理,不得重复收费。请认真做好该三个收费站的协同收费、稽核、制约监督工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收费、应收不漏。
六、昌厦一级公路南城至瑞金段各收费站的征管工作由你局统一负责,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交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你局接通知后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申办新增的宁都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及南城、南丰、广昌、瑞金四个收费站《收费许可证》收费变更事项,于公路建成通车后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