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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樟树(胡家坊)至昌傅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0)76号

江西昌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0)21号文件批准,樟树(胡家坊)至昌傅高速公路(以下简称胡傅公路)为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签订特许权协议的批复》(赣府字(1997)66号),鉴于胡傅公路由江西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设,为了有利于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双方决定将各自在胡傅公路出资形成的资产并入昌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现将胡傅公路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站设置。
  胡傅公路系昌樟公路的延伸,实行封闭式管理,收费站设置为:北接昌樟公路终端处的胡家坊(已设收费站)、新设临江、昌傅收费站,胡傅公路各收费站之间及至昌樟公路各收费站区间里程为:
  胡家坊  泉港  梅林  厚田  生米  省庄  南昌
  临江  21  30  44  63  73  91  95
  表内距离包括进出匝道长度。

  二、收费标准。
  各车型单位里程收费标准为:
  车辆拖挂车以主车和挂车吨位合并计算,总吨位按表列吨位类别划分,客货两用车按底盘吨位划分类别。
  按单位里程费额标准计算各收费站区间收费标准,以5元为最低金额单位,采用“二舍三进”制,整5整10核定。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临江至昌樟公路各收费站收费标准
  单位:元
  昌傅至昌樟公路各收费站收费标准
  单位:元

  三、收费范围。
  凡通行胡傅公路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军车、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外,均应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收费年限。
  胡傅公路收费年限经测算暂定30年,收费起至日为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三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提前结束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

  五、请做好胡傅公路与昌樟公路的收费管理、公路设施维护等事项的衔接工作,收费征管工作由你司统一负责,按照收费经营公路模式管理,接受物价、交通、财政、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接通知后及时向省物价局申办胡傅公路各收费站的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以及税务票据的领(印)手续,于公路建成通车后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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