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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市若干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 2000-05-1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在我市若干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者,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在我市若干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意见。
  一、试行企业条件
  本意见所指企业经营者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试行企业条件为: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工作扎实、内部改革到位、领导班子团结且市场开拓意识强,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较好。按照上述条件,本着成熟一家,选定一家的原则推行。

  二、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构成
  年薪收入=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奖励收入
  基薪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风险收入:与实现利润钩,按当年实现利润额(含消化潜亏因素)的3-6%计提风险收入。如上年亏损,而当年扭亏为盈,则按扭亏额加实现利润数计提风险收入。
  奖励收入:企业经营业绩十分突出,实现利税(税指流转税)比上年增长30%以上(含30%),且社会贡献率高的,其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再给予特别奖励。

  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发放的基本程序
  企业经营者年薪的发放一律实行审计制度,先审计成果,后兑现年薪。由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半年考核一次,年底实施审计。
  经营者的年薪经市政府批准后,其基薪收入由企业发放(每月先按档案工资发放,年底统一结算),风险收入、奖励收入由市政府兑现,50%分配现金、50%作为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专项管理,经营者离任时,经审计核实无重大问题后,再予以补发。试行企业如已进行了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上市的,除50%分配现金外,加50%分配现金外,另50%分配该企业期股(有关期股分配办法另行制订)。
  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有关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1、对连续三年获取年薪收入的企业法人代表,按贡献大小,分别授予优秀厂长(经理),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贡献突出的由市政府推选为省以上劳动模范。
  2、企业当年实现利润低于上年数,按计算风险收入的比例扣减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收入。企业若当年经营亏损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则取消年薪制。专项管理的经营者风险抵押金上交财政。
  3、企业若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套取年薪收入的,一律扣回所获年薪收入,已获荣誉称号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并扣法定代表人档案工资的50%上缴财政。
  4、企业当年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不兑现年薪。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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