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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6-10-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6]91号

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是我市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卫生资源进行优化重组与调整,形成“两级服务,一体管理”的体制,推进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转轨转型,对于改善农村就医条件,维护农民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卫生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尤其随着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的开展,农村乡镇级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条件不断改善,疾病防治能力显著增强。然而,村卫生机构作为农村公共卫生网络的“网底”,由于集体经济的支撑减弱,不同程度受到影响,成为我市卫生工作的薄弱一环。为了加快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推进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逐步健全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结合农村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广大农民的健康为中心,将推行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作为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逐步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切入点,作为构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落实和完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网底”功能,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面向农村,突出社会效益。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坚持农村卫生服务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村级卫生服务机构集体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
  --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实行合理优化配置和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的一体化管理,逐步转型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达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
  --坚持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网底”功能。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促进健康。
  (三)工作目标
  到2008年,全市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建立比较完善的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模式,逐步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进行结构和功能的双重改造,构建新型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小伤、小病不出村,常见病、多发病不出乡镇。
  二、推进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的体系建设
  (一)坚持公益性质,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功能。加强乡镇卫生机构对村卫生所(含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管理和指导,通过人员统一配置、机构统一设置、业务统一考核、财务统一管理、药品统一购进等“五统一”内容,规范乡村医生的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村卫生所(含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构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双重“网底”体系。
  (二)坚持向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模式转轨转型。乡镇卫生院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标准,实现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型,同时村卫生所要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后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以预防保健为主,开展家庭健康档案管理,健康咨询和常见病的初级治疗,逐步达到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定位。
  (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各区县政府应按照本地区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调配卫生资源,进一步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设备配置、人才培养等三项标准化建设;同时加大投入,完善村卫生所的设置和标准化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卫生服务需求的实际情况,每个乡镇应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原则上2至3千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 邻近村可以共同享用。对于人口虽少但地处偏远的村可单独设站。 服务站按功能职责及1至1.2/千人口的比例,聘用合格的乡村医生。一般情况下,实行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仍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街,要随着小城镇化建设,加快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每3至4个居委会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1.5至2.5万人,作为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分工协作关系。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可将适宜农村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等服务。
  (五)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乡镇、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要协助区县经办机构做好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筹资、报销等工作。充分利用有限的合作医疗资金,合理、经济、有效地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六)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卫生人员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任职资格制度,注重开展农村现有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充分利用本地优势,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制定有效的人才培养计划,落实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制度,用“送上去”和“走下来”的方式,加强医疗技术人员交流,不断提高农村卫生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服务水平。
  提高乡医整体素质,对符合条件的乡医严格考核,按照乡医从业的准入原则,择优聘任,打破人员原所在村的局限,统一调配。严格资格管理,建立乡村医生档案。可按实际需要,调剂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
  (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乡医聘任制度,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对应聘进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工作的乡医,实行严格考核下的绩效工资制,合理给予报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取一定的事业发展经费,用于机构事业发展和乡村医生退休后的养老和生活保障。对从事农村卫生工作30年以上、因超龄不能聘用的老乡医,可给予表彰奖励。
  (八)加强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
  1.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保证“三室一房”,即诊室、治疗室、资料室、药房,总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并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设备,做好消毒隔离工作,不得配置及使用B超和X光等大中型医疗设备。
  2.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制度,做到“四有”,即就诊有登记、给药有处方、收费有凭证、转诊有记录。乡村医生的学习、进修、培训、考核等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制定计划,组织安排。
  3.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固定的资产账和财务明细账,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总账,统一监管下属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定期盘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入归集体所有,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监督下,按预算分配使用。
  4.保证药品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质量和合理的价格,药品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由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购进。
  5.规范各项准入制度,严格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服务范围。无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质的乡医,不得开具输液处方;不具有检验和医学影像资质的人员,不得出具相应的医学报告。
  三、完善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实施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落实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各区县政府要将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各区县卫生局要合理利用和科学调整卫生资源,将区县政府所在地过于集中的卫生资源重心下移,着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二)加大对农村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加大对农村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
  1.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逐步实现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健全和完善对在职乡村医生实行公共卫生工作补贴的长效机制,巩固农村公共卫生“网底”。
  2.继续落实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同时加强村级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对于已建成并符合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由市、区县两级政府给予一次性设备和房屋维修补助。
  3.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坚持集体兴办,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创造条件为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提供房屋和医疗设备等,也可采取区县、乡镇、村多方共同投资兴建,房屋产权在卫生院。
  4.区县政府要对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对乡镇卫生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三)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转轨转型的建设标准和申报程序。市卫生局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乡镇卫生院转型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具体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保证设置符合标准,服务功能到位。
  (四)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制定有效的人才培养计划,落实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制度,逐步形成合理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结构。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人员有期服务制度和倾斜优惠政策,将城镇卫生人才引向农村,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整体水平。加快乡医队伍的执业化进程,对不具备报考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乡医提供学历教育,为取得执业资格创造条件。
  (五)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起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发动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研究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引导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四、加强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的领导
  (一)积极推进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的领导,定期督促检查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进度,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证措施,保障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政府要协调组织好各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各尽其责,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推进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的实施。对工作中发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涉及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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