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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改进港口边防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1-29 生效日期: 1993-01-2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各级公安边防机关积极改进工作,简化手续,方便往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通知》(中发[1992]2号文件)和党的十四大精神,针对我国外贸运输事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广泛吸收前一段各地对边防检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港口边防检查工作的特点,本着对我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入境检查从宽,出境检查从严,对外国籍船舶入境检查从严,出境检查从宽的原则,现就改进港口边防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国航行国际航线的货运船舶入境时,应将抵达港口的时间提前通知边防检查站。边防检查站一般不再登轮办理入境检查手续,船舶靠泊后即可装卸货物。入境船员和旅客名单、枪支弹药清单等由船舶代理在船舶靠泊24小时内(在港停泊不足24小时的,在出港前)送达边防检查站。如遇船舶载有偷渡人员等特殊情况,船方应在靠舶前向边防检查站报告,由边防检查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我国航行国际航线货运船舶的出境手续,仍由边防检查站登轮办理。为节省时间,船方应在出境前对船体进行自查,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交由边防检查站留存备查。 
  三、外国籍船舶入境时,边防检查人员应登轮检查,收取船员、旅客名单,查验证件,并根据船方书面申请,审查、签发船员登陆、住宿证件。检查可以在船舶靠泊后进行。 
  四、外国籍船舶出境时,如船员、旅客有变动,船方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供更动人员名单,无特殊情况,可不对船体进行检查。 
  五、对入出境外国籍船舶的监护和管理,原则上仍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入出境船舶检查监护工作的通知》([1986]公(边)字66号)规定的办法进行。对已办妥登陆证的船员,可不限制其返船的时间。如船员在岸上住宿仍须办理住宿证。 
  六、对中外合资兴建、经营的港口、码头和停靠这些港口、码头的船舶,均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管理。但方式、方法可以灵活掌握。如对停泊在封闭条件较好、内部管理较严的港口、码头的外国籍船舶,可不进行梯口监护。 
  七、由边防检查站负责签发的登轮证等证件应做到随到随办,急事特办。 
  八、采取上述措施后,边防检查站要加强调研工作,注意发现问题,如有必要,应及时检查,严防发生偷渡和非法入出境的问题,但要尽可能不影响船舶作业,避免耽误船期。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以便进一步改进,使之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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