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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以下简称“办法”),本市将开展2001年、2002年获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学分登记及重新注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2001年、2002年获证并注册登记的初级和中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2.外省市在本市工作并注册登记的2001年、2002年获证人员;
3.原初级注册登记人员,以后又获得中级资格并已注册的人员,三年后可按中级条件进行重新注册。
二、学分登记
初级人员每年必须完成4分选修分,中级人员每年必须完成10分,其中4分为必修分,6分为选修分。
(一)必修学分
1.必修学分的培训课程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目前只在2004年发布了一次,本市2005年组织培训;
2.凡在本市指定机构参加培训的,并由培训机构在《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上确认盖章。
(二)选修学分
选修学分又分为规定选修和其他选修。
1.规定选修是指在本市指定机构参加规定的再教育课程的培训,并由培训机构在《登记证》上确认盖章;
2.其他选修是指按照“办法”中《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对照表》进行选修的。
三、重新注册
(一)先进行学分确认,符合条件并达到规定的学分,才能进行重新注册;
(二)重新注册应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分别准备提交材料:
1.2004年、2005年、2006年三年全部参加规定选修的人员应准备提交的材料为:
(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2)《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并贴近期小2寸照片);
(3)《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登记证》;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全部参加其他选修人员应提交与上述全部参加规定选修人员第(1)、(2)、(4)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
(1)《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他学分确认申请表》一份;
(2)其他学分材料的原件、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应为上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
3.参加部份规定选修和部份其他选修的人员须提交上述两种人员的全部材料。
四、其他事项
1.根据工作安排,我们将分别通知办理,请接到《学分登记及重新注册通知单》后认真做好有关准备;
2.凡2001年、2002年获证人员由于特殊情况,还未达到规定的学分或经确认需补分的人员,我们将安排一次补课,并再次办理学分确认和重新注册手续,逾期者资格证书自动作废;
3.《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他学分确认申请表》等请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shzj.gov.cn)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