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5 生效日期: 2006-11-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市属高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校以教育部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学科发展整体规划及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措施,努力提高本校的学科水平,为使主干学科进入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序列不懈努力。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
教研(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家重点学科经过近二十年的建设,其教学、科研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学术水平、培养高层次人才和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的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促进了高等学校学科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已成为我国高等学校重要的具有骨干和示范作用的教学、科研基地。面对世界科技革命的严峻挑战和世界范围内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人才和科技的要求,现就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1.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是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重要措施,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学科结构和布局的优化与调整,形成以国家重点学科为骨干的学科体系,引领全国高等学校进行学科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带动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全面提高,使之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进一步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支撑。
  3.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有利于完善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集中国家和地方有限财力,提高建设效益;有利于适时调整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方向和结构,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和优势、全面支撑各行业和区域发展的国家重点学科体系,满足国家的重大需求;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使部分国家重点学科达到国际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
  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服务国家目标,提高建设效益,完善制度机制,建设一流学科”。
  1.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调整国家重点学科结构。国家重点学科在规模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重点是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求,对学科结构布局等方面进行调整。国家重点学科在按二级学科设置的基础上,增设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要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新兴学科的生长。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要突出特色和优势,在重点方向上取得突破。
  2.构建重点学科国家、地方(部门)和所在单位三级建设与管理体系。为提高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水平,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强化责任意识,国家将逐步构建一个相互支撑的国家、地方(部门)和所在单位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体系。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要明确国家、地方(部门)和所在单位的责任、权利、义务,逐步增加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上的统筹力度。
  3.改革评选方式,坚持重在建设。国家将改革原有国家重点学科的评选方式,把对国家重点学科的考核和认定,作为加强建设的重要手段。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必须加强领导,坚持标准,突出重点,要以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发展前沿,抓住能够促使学科上水平、凝方向、聚人才、筑基地、出成果、作贡献等关键方面,集中力量进行建设。
  4.发挥国家重点学科的骨干和示范作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要构筑能够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的学科平台,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建设效益。要利用国家重点学科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等方面的优质资源,大幅度增强高等学校科研和创新能力,带动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措施
  1.制订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是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建设水平和建设效率的重要保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目标,规划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发展目标,规划本区域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各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和每个国家重点学科要掌握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学术动态,要与国际高水平学科进行比较,紧密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瞄准国家及区域重大需求,明确建设目标和发展思路,凝炼学科方向,确定建设内容和实施措施。
  2.整合资源,加快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学科凝炼、队伍汇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构筑基地建设等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在安排“211工程”、“985工程”、科研计划和人才计划等相关建设项目时,应与国家重点学科相结合,并给予支持和倾斜;各地方(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国家重点学科纳入地方(部门)重点学科建设中统一规划,安排建设;各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以学科建设为核心,整合各种资源,制订相关政策和具体建设措施,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对国家重点学科给予人力、物力和政策的倾斜。各学科要根据不同时期学科发展要求和本学科自身特点,分析影响本学科上水平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集中力量进行建设。
  3.规范管理,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建立完善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实施规范管理。教育部负责对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各地方(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区域(部门)的国家重点学科,对其建设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负责国家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提供保证。
  4.建立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国家、地方(部门)和所在单位共同筹集,确实保证所需建设经费同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建设。
  5.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检查、监督和激励机制。通过检查考核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国家重点学科的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考核的依据是各国家重点学科制订并备案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国家重点学科规划的完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重新确定为国家重点学科,对建设成效差,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淘汰。
  6.国家重点学科的确定。国家重点学科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按有关程序经过考核重新确定为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由教育部按照确定标准和程序,从符合条件的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中直接确定;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增补,将与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相结合,经选优推荐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增补。
  各地方(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研(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制定了《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学科是国家根据发展战略与重大需求,而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其建设目标是: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其中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国家重点学科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主要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文化发展和国防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2.拥有学术造诣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或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3.应有完整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培养的博士生质量和数量位于国内同类学科的前列。
  4.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已取得较高水平的成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研究项目。
  5.教学、科研条件居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强支撑相关学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
  6.学术气氛浓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
  第四条国家重点学科一般按照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分设,其口径以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  建设与经费
  第五条国家重点学科要以世界先进水平为努力方向,以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为参照,不断开拓创新,更新学科内涵,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流方向。采取有力措施,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国家重点学科的一个建设周期为五年。各国家重点学科都要根据学科发展的趋势、国家和所在地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七条凝炼学科方向是做好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核心,各国家重点学科要与国际同类高水平学科进行比较,掌握本学科领域发展动态,紧密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瞄准国家及区域重大需求,根据自身学科优势,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第八条师资队伍是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关键,各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要制订相应的优秀学术骨干选拔和引进办法,明确学科负责人在学科建设中的职责,为优秀学者和学术团队的发展创造条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条基础设施条件是国家重点学科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的实验室、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和条件的建设。
  第十条各国家重点学科要建立国家重点学科信息网页,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鼓励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增强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力,带动国内同类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十一条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在单位共同筹集,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遵守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资金建设效益。
  第三章  考核与认定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的自我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建设中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改正。
  第十四条教育部对国家重点学科实行抽查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实地检查等方式。
  第十五条教育部在对国家重点学科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将重新确定为国家重点学科;对建设成效差、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淘汰。
  第十六条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增补,将与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相结合,经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选优推荐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增补。对在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经教育部考核后,可特批为国家重点学科。
  第十七条教育部在国家重点学科考核的基础上,从符合条件的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中,按照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第四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八条国家重点学科实行国家、主管部门(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在单位三级建设与管理体制,逐步加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统筹力度。
  第十九条教育部是国家重点学科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和宏观调控,在执行有关学科建设项目时,对国家重点学科给予倾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国家重点学科总体发展的规划。
  2.制定国家重点学科发展的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
  3.负责国家重点学科的确定、评估、考核和撤消。
  4.筹措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部门(地区)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地区)内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纳入本部门(地区)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建设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负责制订本部门(地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细则。
  2.配合教育部做好国家重点学科的考核、评估和确定等有关工作。
  3.负责本部门(地区)的国家重点学科统筹、建设和管理,并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是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配合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重点学科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3.负责筹措和落实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政策保障。
  4.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