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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06年本市社会服务业年报和2007年定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4 生效日期: 2006-11-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本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本市社会服务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2006年年报和2007年定报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从事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调查表式和报表期别
  1、调查表式分为:服务业企业调查表(F201表),服务业个体调查表(F202表),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F203表)(调查表式另发)。
  2、报表期别:服务业企业调查表(F201表)和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F203表)年报报告期为2006年1至11月份,定报报告期分别为2007年1至2月份、1至5月份和1至8月份。
  服务业个体调查表(F202表)的年报报告期为2006年1至11月份,定报报告期为2007年1至5月份。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本次统计工作按照在地统计要求组织实施,各单位统计报表均由所在区县统计局负责布置、收集和审核。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各区县统计局,在规定时间内将统计报表报经营所在地统计部门,具体报送时间如下:
  服务业企业调查表(F201表)和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F203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2006年12月10日前,2007年3月10日前、6月10日前和9月10日前;服务业个体调查表(F202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2006年12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
  由于本次统计调查数据是推算全市服务业宏观统计数据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条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于各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我局和各区县统计局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为各单位保密。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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