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09-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畜牧办[2006]第52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闵行区农业和绿化管理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并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办法》,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为推进《办法》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规范做好牲畜耳标的佩戴工作。畜禽标识是畜禽个体的唯一代码,是畜禽建立个体档案的重要基础信息。按照《办法》规定,本市畜禽标识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采购,逐级供应。目前,作为畜禽标识之一的新的牲畜耳标已经发放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各类牲畜养殖场。牲畜养殖场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对散养畜禽,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或村级动物防疫人员予以加施。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加施畜禽标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确保畜禽标识规范、及时地加施到位。
  三、认真做好养殖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是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提高兽医监管水平的基本手段。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畜禽养殖档案的培训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场全面、准确地记录《办法》规定的各种信息和内容,提高养殖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保证全程监管“有据可查”,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办法》还规定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畜禽防疫档案,并相应增加了畜禽标识代码(也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和用药记录等内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建立畜禽防疫档案,根据目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做好与免疫档案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四、推进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进程。信息化是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办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本市作为今年农业部已启动标识溯源试点省(市)之一,更要加快推进畜禽标识信息化管理和溯源工作。市畜牧兽医站应当及时建设好本市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要通过建立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切实提高本市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工作效能,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成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平台和技术支撑。
  五、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是将《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办法》的实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及时纠正和查处畜禽养殖、销售、收购、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实施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六、采取综合措施大力推进畜禽标识工作。推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对养殖场的备案,并发放畜禽标识代码,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有关单位的协调和管理,确保养殖场备案、标识加施、信息管理及执法监督等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宣传,增强广大畜禽养殖生产者的法律意识。
  七、做好《办法》实施过渡期相关工作。本市自2002年来,在推进牲畜免疫耳标制度中做了大量工作,为《办法》实施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考虑到新旧办法在制度上的不同,尤其是新标识的使用和流通有一个过程。为保证畜禽标识制度的顺利实施,将2007年6月30日之前作为《办法》在本市实施的过渡期。其中,从现在起,不得继续对牲畜加施免疫耳标,应按规定加施本《通知》确定的牲畜耳标,两种标识在流通环节同等有效。原免疫耳标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回收并销毁。从2007年7月1日起,禁止佩戴免疫耳标的牲畜进入流通环节,只允许佩戴牲畜耳标的牲畜进入流通环节。各区县要加强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免疫耳标与牲畜耳标的衔接以及《办法》全面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略)
  2、《牲畜耳标生产系统技术规范》(略)
  3、《牲畜耳标管理规范》(略)
  4、《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管理规范》(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