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1998]608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粤港澳流动渔船户口簿及渔民证收费标准的函》(粤公函字[1998]189号)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原国家批准的出海船舶户口簿费、出海船民证费,省政府批准的粤港澳流动渔船废品簿费、粤港澳流动渔民证费、粤港澳临时流动渔民证费,统一合并为出海船舶户口簿费、出海船民证费,收费标准分别定为:出海船舶户口簿费,每本30元;出海船民证费,每证5元。其中,省边防局从中分别提取25元和3元,用于印制证、表。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文规定的粤港澳流动渔船户口簿费、粤港澳流动渔民证费、粤港澳临时流动渔民证费同时废止。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本文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