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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4 生效日期: 1998-12-0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554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8]4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深国税发[1998]291号文件的规定,加强税收减免的申报管理工作。
附件:粤国税函[1998]452号通知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粤财法[1998]29号转发)下发后,由于我省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的称谓不统一,免征增值税特别是低压线路损耗部分在征收管理上难以控制,造成实际执行中税企双方产生意见分歧。经研究,省局意见:在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暂按国家计委内部传真电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中“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标准,华东、广东地区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25元”的规定掌握,即全省对农村电网维护费以每千瓦0.25元为最高免税额,超过此标准的部分一律依法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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