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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30 生效日期: 1998-11-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在加强居委会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基层政权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和创建文明城市中的重要作用,解决目前我市居委会建设与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居委会的地位和任务
  居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建立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向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群众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履行法定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制定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三)加强本居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配合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使居民群众养成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抓好计划生育、婚姻管理和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调解民间纠纷,做好人民调解、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邻里团结。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抚救济、敬老爱幼、扶困助残、征兵、拥军优属、移风易俗、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七)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持本居住地环境的整洁和美化。
  (八)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劳教劳改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九)办理本居住地区的一些公共事务,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十)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任务。

  二、保障居委会的合法权益
  (一)居委会委员的选举产生、专职工作人员的招收录用和撤换调整,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由区政府、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
  (二)产权属居委会的办公、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等用地、用房和设施,以及居委会的收入、上级下拨的经费等,归居委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上收、平调或挪用,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居委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居委会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各项权利,主要有:居民活动组织权,居民公约监督执行权,居委会集体财产管理权,文明家庭、文明单位和文明小区评议权等。
  (四)辖区单位要自觉遵守所在地居民公约,大力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居委会工作人员到驻本居住地单位联系工作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各单位要教育员工增强居民意识,尊重居委会工作人员,理解和支持居委会工作,参加居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对干扰、妨碍居委会正常工作的居民,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居委会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解决居委会经费来源不落实、工作人员待遇低等问题
  根据深府(1994)274号文规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执行我市行政机关现行工资制度,其相应的工资薪级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审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筹,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参照市有关规定统筹投保。居委会主任任职期间可以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其余专职成员按原职别套级。居委会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市政府从1999年起每年划拨2000万元用于补贴特区内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开支。
  宝安、龙岗两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办公经费参照上述规定,从两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中自行解决或列入区、镇财政预算解决。
  居委会社区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区财政和民政部门监督。社区服务收入只能用于社区服务活动和设施建设开支。
  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问题解决后,居委会不得再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乱收费。
  (二)限期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
  每个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今后新建居委会或现仍没有自有办公用房的,由区政府负责向建设单位按成本价加5%管理费购买,市财政按每个居委会5万元进行补贴。所购办公用房产权归区政府,使用权归居委会。规划国土部门要把居委会办公用房列入住宅区规划设计要点,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并及时通报给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
  1999年3月底前,限期解决所有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今后,所有居委会均不准出租办公用房,已出租的办公用房要尽快收回。
  (三)村转居委会应与当地股份实业公司脱钩
  从1999年开始,村转居委会与当地的股份实业公司逐步脱钩。今后,村转居委会的地位、待遇、经费和管理均与城市居委会一致。脱钩时股份公司要将居委会办公现用房和办公设备无偿划拨给居委会。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居委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区根据辖区户数、工作任务情况分别核定,一般为3-5人(含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在加强对居委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外,还应大力吸收、引进优秀年轻人才充实居委会。居委会调整或新增加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在本辖区内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适当照顾下岗职工和复员军人。

  四、理顺居委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一)区人民政府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居委会工作,解决居委会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区政府办公室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居委会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民政部门是负责居委会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对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依法进行审核。
  2、依法组织居委会民主选举,颁发当选证书,指导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3、指导居委会抓好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工作。
  4、核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组织指导居委会工作人员培训工作,颁发上岗证书并定期考核检查。
  5、调查研究居委会的状况和问题,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6、检查居委会工作,总结交流居委会工作经验,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比活动。
  (三)街道办事处负有直接指导居委会建设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居委会建设,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及时调查了解、关心支持和研究解决居委会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理顺居委会与屋村管理处的关系。在屋村依法建立的居委会作为社区管理的基层组织,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选举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物业管理处工作。
  (五)居委会设立专职治保主任,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群防群治工作,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委会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居民意识,使全市居民进一步认识到居委会工作的重要性,关心支持居委会的工作,逐步提高居委会的社会政治地位。
  (七)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文件精神,制定各自的落实措施,狠抓落实,促进全市居委会建设的健康发展。

  五、帮助居委会搞好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居委会的一项主要任务。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要和有关单位共同规划,互相配合,举办便民家庭服务、婚丧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文体健身娱乐服务、婴幼儿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各项社区服务事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居民的生活排忧解难。

  六、进行居委会改革试验
  加强居委会建设,要从深圳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妥善处理好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处的关系。居委会的改革试验,可以先调研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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