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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寻呼发射台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6 生效日期: 1998-11-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司令部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解放军驻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寻呼发射台管理,使我省无线电寻呼业务有序发展,防止无线电波对航空、水上正常通信和“三防”应急通信以及军队指挥系统的干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现通告如下:
一、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按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广州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重申加强无线电寻呼台站管理,认真做好台站定点和执照核发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核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寻呼发射台,实行一个发射台址一份电台执照制度,统一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全军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发的电台执照。凡未获准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寻呼发射台站,一律视为违规台站予以查处。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审批设置新的无线电寻呼发射台。已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寻呼发射台,必须在1999年1 月1 日前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三、无线电寻呼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查封或没收设备,吊销电台执照,并可处以最高限额罚款:
(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的;
(二)擅自增大发射机输出功率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安装单向器、滤波器、合路器,或安装后私自拆除的;
(四)擅自变更台址的。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应向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报告。
四、凡被吊销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寻呼发射台,不得另选址重新设置发射台,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经营者承担。
五、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要抓好无线电寻呼发射台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理(包括临时关机、停机)工作。对违反发射台站有关管理规定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合站设置审批权限和台站管理隶属关系依法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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