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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场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3 生效日期: 2000-01-13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余府发[2000]2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复市以来,我市的城市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需求与建设资金匮乏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场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不是单纯的福利性、消费性事业,而是有着明显经济效益的产业。为此,我们必须像抓商品市场一样抓城建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开辟城市建设多元化投资渠道。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 和“人民城市人民建、公用事业大家办”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城市土地)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市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取得城市土地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搞好土地规划,实现土地增值。土地规划要体现超前性,克服随意性,发展科学性,执行严肃性,操作可行性。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定性定量分区分片调控土地投放量,确保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对实行有偿使用的城市土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府统一编制年度出让计划和实施方案予以公告。对拟出让的城市土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均应本着“随行就市”的原则先测定其底价。其中,城市土地底价由土地宗地地价、有关税费、规费和公用设施费等因素构成,市政府对出让的地块进行相应的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所形成的土地增值和级差地租,也要统一纳入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底价测定范畴;出让地块时,一律按规划楼面地价计算。市政公用设施底价包括该设施基本价和转让应缴纳的费用及有关税费、规费等因素构成。城市土地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的底价由建设、土地、房产部门组织测价小组进行测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三、严格控制土地市场,确保政府对土地的垄断。土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珍惜每一寸土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必须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投放量,禁止零星开发。除招商引资过程中外商急需使用土地办工厂和我市工业企业急需扩大再生产使用土地等特殊情况外,停止协议用地审批。严禁土地私下交易。为了确保政府对城市土地的垄断,对土地有关问题作如下界定:
  (一)城市建设需使用集体土地,一律由政府先依法统一征用。
  (二)对原已取得使用权连续闲置两年以上的国有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
  (三)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土地,一律由政府先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然后按有偿使用的规定进行出让,并按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成本价(市财政拨款的除外)给予补偿。
  (四)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地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依法拍卖该地前,必须先经过城市规划论证。
  (五)政府统一组织的旧城改造、成片开发和国家重点建设用地,一律由政府先统一收回,并按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成本价(市财政拨款的除外)给予补偿。
  (六)市建设部门对城区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农村居民点规划,农村居民建房必须在农村居民点规划区内进行,并且必须先依法向市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
  (七)单位和个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房屋出租连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严格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缴交土地收益(市直管公房除外)。

  四、精心操作,规范管理。必须强调,实施城市土地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的批准权限,集中在市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土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土地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有偿使用时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租赁的方式,以拍卖为主,并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城市土地出让(拍卖)前,必须先向建设部门申报规划许可,然后由林业、水利部门就是否属林地、水(河、湖)地进行审核。建设、林业、水利等部门在接到报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二)参加城市土地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预付一定的竞标保证金,以取得竞投、竞买资格。
  (三)城市土地有偿使用中标、中买者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场签订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在一个月内付50%的有偿使用费,并作为履约保证金。三个月内再付30%的有偿使用费,六个月内付清全部有偿使用费,领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逾期未交清有偿使用费的,由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权的中标者,中标后一日内预交20%的有偿使用费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当月内一次付清当年度经营期限的有偿使用费,以后的有偿使用费应在下一年度的头一个月内分年度全部缴清。逾期不缴的由政府统一收回其使用仅,预交费用不予退还。
  (五)对未中标、中买者,其预付竞标保证金予以退还;对已经报名而未参加竞投竞买者,其竞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取得城市土地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凭有偿使用合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自有偿使用合同订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权;六个月后,如确需转让使用权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严禁私下转让。
  (七)城市土地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权到期后,其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并对各经营项目进行下一轮的公开有偿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有优先权。经营者须依法重新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取得该项目的使用权。
  (八)城市土地和市政设施有偿使用收入分别由市土地和建设部门负责收取,实行“票款分离”,全部上缴市财政,列入预算或政府性基金管理。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重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有偿使用收入依法应予缴纳的税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从上缴的有偿使用费中扣缴。

  五、加强领导,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市政府决定成立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场化领导小组,由蔡晓明任组长,刘永思、谢小平任副组长,建设、土地、房产、环保、计划、财政、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场化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应尽早制定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场化实施细则和城市土地、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具体方案。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场化工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
  (一)城市建设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并根据年度城市建设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区域、地块图;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拟定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方案;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的实施和管理;负责预售土地有关的基础设施费、规划楼面价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的测定。
  (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年度城市土地出让计划和城市土地出让总面积方案;负责收购或征用土地;负责预售土地宗地地价的测定;负责建设用地的审查和报批;拟定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方案;组织实施土地出让、租赁。
  (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的管理,负责与有偿使用的城市土地有关的房屋补偿价格的测定;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报计划部门审批。
  市计划、财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不得拖沓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000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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