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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13 生效日期: 1992-11-1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一、现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招待所、印刷厂等附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编制、工资关系仍在原机关的人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 
  从机关抽调到这些附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前应确定工作岗位,如回原机关工作的,可按其所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需要继续留在这些附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与原机关脱钩,不再评授警衔。 
  二、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聘用、聘任的人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 
  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凭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和《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试行)的通知》([84]公发政治字第118号)规定的条件和审批权限,聘用、聘任的人民警察,凡具有干部身份的,可以评授警衔。解聘后离开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其警衔不予保留。合同制民警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评授警衔。 
  三、1992年9月1日至1993年3月31日期间,从军队转业或从其他部门调入,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如何评授警衔? 
  在此期间从军队转业或从其他部门调入,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1993年3月底之前均不评授警衔。待首次评授警衔工作基本完成后,可以根据他们担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批准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从他们担任人民警察职务之日算起;计算工作年限截止1992年8月31日。 
  四、1992年9月1日以后,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属于实行警衔制度的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民警察,由哪个单位评授警衔? 
  原则上由新调入的单位按其在1992年8月31日前担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也应为1992年9月1日。 
  五、从军队转业后有一段时间没有确定职务的人民警察,其担任现职时间如何计算? 
  他们被确定的首任人民警察职务时间,可以与转业前在军队担任的最后职务时间合并计算,但未被确定职务的那一段时间,情况不尽相同,需作具体分析。凡属于组织的原则,可以计入现任职务时间;凡属于个人原因,如不服从分配、病休等,不应计入现任职务时间。 
  六、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被招收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他们参军的时间和参加人民警察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应予扣除。 
  七、原来未确定职务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布实施至1993年3月31日期间确定了职务的,可否按照确定的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可以。 
  八、降职后又重新担任原职务等级的人民警察,其担任现职时间如何计算?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降职后又重新担任原职务等级的人民警察,其担任现职时间应按目前担任的职务时间计算。 
  九、1992年9月1日至1993年3月31日期间,在评授警衔前降低了职务的人民警察,如何评授警衔? 
  应按降低了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应为批准授予警衔之日。 
  十、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时,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应按实有工作年限计算。 
  十一、在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其任现职时间如何计算? 
  应从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正式聘任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计算。连续担任同一专业技术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十二、原任技术员、实验员等专业技术职务,后担任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如按现任职务评授警衔低于按原任职务评授衔级的,可否按技术员、实验员的标准评授警衔? 
  可以。 
  十三、“文化大革命”期间地方大专院校的毕业生,有的毕业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分配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何时算起? 
  应从正式分配工作时算起。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推迟分配工作的情况不尽相同,需要作具体分析。凡属于组织的原因,其推迟分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工作年限;凡属于个人原因,如不服从分配、病休等,其推迟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能计入工作年限。这一规定只适用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 
  十四、从全日制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的自费生、走读生,现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其学习时间可否计入工作年限? 
  在评授警衔时可以计入工作年限,但不能计算工龄。电视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大学等非全日制地方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其学习时间不能计入工作年限。 
  十五、全日制警察院校、地方大专院校的肄业、结业生,现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否计入工作年限? 
  如属于组织选拔提前参加工作的,可按其在校实际学习时间计入工作年限。因其他情况肄业、结业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计入工作年限。 
  十六、从全日制劳改工作警察学校、司法学校毕业,现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否计入工作年限? 
  劳改工作警察学校属于人民警察学校,其在校学习时间可按学制计入工作年限,但不能计算工龄。司法学校不是人民警察学校,其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计入工作年限;但从司法学校劳改劳教管理专业毕业的,可按学制计入工作年限。 
  十七、“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是指哪些地级市? 
  这个问题,因情况比较复杂,在第一、二、三批评授警衔工作中暂不确定。待1993年3月底基本完成评授警衔工作后,再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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