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地税函[1998]35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8]703号)转发给你们,对非经营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各地仍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非经营性收费站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省交通厅、财政厅、地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管理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1998]173号)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函复如下:
一、鉴于国家目前正在制定《关于规范道路和收费的改革实施方案》,在该方案未出台前,我省应维持现状,即原使用税务或财务票据的仍分别继续使用。
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后,再按规定整顿规范。
二、最近我省个别地方地税部门对使用财政票据的收费站予以罚款,此做法不妥,应立即停止并纠正。
三、省交通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地税部门,对非经营性道路收费站进行核查,按程序报批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