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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8 生效日期: 1999-12-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国税发[1999]70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各公司1999年、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市汇总缴纳。
  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各公司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局对实行汇总纳税移动通信企业的所得税实行就地监管到地、市级公司,并实行同级监管,江西移动通信公司本级及全辖汇总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国家税务局监管、江西省移动通信公司直属汇总纳税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监管,各地、市移动通信公司及直属汇总纳税企业由所在地地、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监管。地、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一个分局负责地、市级公司的日常监管。

  三、各移动通信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口径、金额要与企业的报表一致,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同时附报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委和按年报送。委度终了后,地、市移动通信公司在20日内向监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在30日内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在季度申报时,对涉及全年计算的有关项目可不进行纳税调整,直接按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写。
  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纳税的申报制度。年度终了后,地、市移动通信公司在二个月内向监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在三个月内就公司本级和全辖汇总分别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并附直属企业和各地、市移动通信公司经监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确认后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项目调整表。
  为便于年度监管检查,县、市移动通信公司在向地、市移动通信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时,应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等有关附表,经审核盖章后上报。

  四、各移动通信公司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应以税法规定为依据。税法有明确规定或有规定标准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尚未确定的,可参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或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或财务制度的统一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经监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一份留存,二份交与企业。各移动通信公司收到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签字盖章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后,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级汇总单位。
  季度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监管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各留存一份。

  六、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应在6月底前将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送达省国家税务局,再由省国家税务局出具反馈单给各地、市移动通信公司。纳税反馈单作为国税机关就地监管检查的依据。
  年度终了6个月后不能向监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情况反馈单的,监管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地征税。

  七、为便于税收管理,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应及时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其向下属公司实施的工效挂钩方案报省国家税务局认可。各移动通信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江西移动通信公司核定数额以内的,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就作纳税调整。

  八、移动通信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监管检查,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布置。

  九、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赣国税发[1999]693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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