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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独立核算电力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2 生效日期: 1999-06-22
发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国税发[1999]34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就地纳税的电力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1、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凡是未按规定办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扣除;符合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其工效挂钩方案必须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未经批准认可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扣除。
  2、因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而从省电力公司成建制划分出来的电力企业,其原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必须从省电力公司工资总额中同时划出,并报省国家税务局认可后,可按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是不从省电力公司工资总额中划出或未报经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扣除。
  3、电力企业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不包括在福利费开支的部分)均应计入工资总额,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部分均应进行纳税调整。
  4、电力企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二、电力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坏帐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准予税前扣除。

  三、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扣除。电力企业应将固定资产修理的具体项目及发生的修理费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电力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企业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五、电力企业为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准予据实在税前扣除。盈利电力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未取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不能增扣实际发生额的50%,只能按实际发生数抵扣。

  六、电力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执行。

  七、电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销售电力、热力产品时,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供、配电贴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以及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基金、费用和随电价向用户收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电力企业的捐赠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据实扣除。电力企业的捐赠必须符合规定的捐赠对象,不得直接捐赠给受捐赠单位或个人,亏损电力企业不得扣除捐赠支出。

  九、电力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待业(失业)保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在税前扣除。

  十、电力企业纳税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电力企业不得通过预提费用的形式,将应由以后年度负担的费用提前在税前扣除。

  十一、电力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一律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十二、电力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所得税税款。电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一般按季进行申报,应纳税额较大的,也可按月进行申报。电力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应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申报时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电力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对虚报亏损的,一经查出,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年度所得税的检查。对电力企业应计未计应税收入,不应税前扣除而擅自扣除或虽允许扣除但超过标准扣除的,应报批而未报批的事项,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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