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0 生效日期: 1998-08-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371号
各征收、稽查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2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函[1998]234号通知
     2、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名单(略)
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6月19日·粤国税函1998234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深圳发展银行《关于我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总行缴纳的请示》(深发银字199828号),该行请求其广州分行、珠海支行、佛山支行的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总行集中缴纳。考虑到深圳发展银行对其分支行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其营运资金由总行划拨,总行按年核定其费用指标,利润全额上划总行的实际情况,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时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行缴纳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发展银行在广东省内分、支行1998年度实现的利润全额汇总总行,由总行集中在深圳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规范和认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各分、支行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并抄送总行;总行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行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总行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总行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行送达分、支行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规定送达的,分、支行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四、各分、支行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就地监管。
  请遵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