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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征用土地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7 生效日期: 1998-07-07
发布部门: 广州市国土局
发布文号: 穗国土征通字[1998]108号

     因国家建设需要,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对穗国土建用通字(1998)108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核定的海珠区工业大道南面、石溪新业路东侧地段的土地(详见现场附图红线范围所示)共9943m2予以征用,给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兴建车队、办公、车间、油库、职工宿舍。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使用土地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土地进行补偿。办理补偿、安置和移交土地的工作,应在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进行。

  二、上述被征土地的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有权益主张的,应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于一个月内(即在1998年8月7日前)向我局提出,并出示有关权属证件,与使用土地的单位就有关的补偿、安置和移交土地的事宜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一方可向我局正式提出,由我局依法律程序解决。

  三、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被征地的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地形地貌及建、构筑物和各种地上附属设施;在开始协商补偿后抢种的作物、抢建的房屋、设施不予补偿。

 
广州市国土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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