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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规范运作和再就业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6 生效日期: 1998-11-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赣劳就[1998]86号

各地市劳动局、各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8]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及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确保再就业服务中心高效运作,为下岗职工提供优质服务。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未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的,必须尽快补签;对已经领取下岗职工证,享受再就业服务优惠政策的职工必须与中心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由企业和个人协商。

  二、各地今后在文件和材料中,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知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提法,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统计工作,及时全面了解掌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动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知要求,现对再就业统计报表调整如下:
  1、各地从99年1月份开始使用本通知下发的新统计报表报送98年12月份月报和再就业统计报表年限。新统计报表为:《企业下岗职工情况》(季年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季年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月报),有关填报单位、指标解释、报告期、栏目关系等详见各表所附填表说明。原《江西省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变化情况表》(江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度情况统计表)同时停止使用。
  2.各地12月份仍然使用《江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度情况统计表》报送11月份月报,随表附统计分析和相关情况说明,并重点说明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对于未足额发放和未发放基本生活费的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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