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江市粮食局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4 生效日期: 1998-07-04
发布部门: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江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为了有效地贯彻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打击非法经营粮食的行为,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现公告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规定,除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外,严禁个体和私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严格执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从事粮食批发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取得经营资格;对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一律不准从事粮食批发业务(包括粮食经销代理)。

  三、从事粮食零售业务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粮食零售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四、对运销进入我市的粮食,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销售发票。否则,视为非法经营。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举报非法经营粮食的人和事,经调查核实,按批发价与收购价差额的50%奖励给举报人,并给予保密。
  举报电话: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222921
  九江市粮食局:8230834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