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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贯彻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打击非法经营粮食的行为,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现公告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规定,除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外,严禁个体和私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严格执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从事粮食批发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取得经营资格;对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一律不准从事粮食批发业务(包括粮食经销代理)。
三、从事粮食零售业务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粮食零售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四、对运销进入我市的粮食,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销售发票。否则,视为非法经营。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举报非法经营粮食的人和事,经调查核实,按批发价与收购价差额的50%奖励给举报人,并给予保密。
举报电话: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222921
九江市粮食局:8230834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