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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7 生效日期: 1998-05-07
发布部门: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景府发[1998]13号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特作如下通告:
  一、野生动物资源是可更新的有限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造福人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林业、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切实搞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动植物检疫、交通、城建、铁路、民航和邮电等部门应配合林业、农业、工商、公安部门实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从事狩猎、驯养、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狩猎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运输、携带、邮寄出省境的,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放行证。

  三、依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四、持有狩猎证者需要销售依法猎获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凭狩猎证到集贸市场销售。

  五、严格猎枪管理,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购买或逾期未办理猎枪证的,经发现予以收缴。

  六、严禁猎捕重点(含国家重点、省级重点、下同)
  保护野生动物。严禁饮食业和其他单位,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林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切实抓好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集贸市场、饮食业经营野生动物的检查监督。

  七、凡未办理证照或未按证照规定依法狩猎、经营、加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实施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狩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2、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
  3、非法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利用的,无证或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4、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八、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按省公布的名录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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