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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开展全省统一调整纳税定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7 生效日期: 1998-04-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文)精神,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平衡税收负担,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省局决定在今年五月至八月内,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双定”纳税户的纳税定额。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是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
  近几年来,整顿个体税收,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一直是我省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各地国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在认真贯彻税收政策的同时,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坚持了“取之适度”的原则,既加强了个体私营税收征收管理,保证了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又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据统计,1997年全省个体、私营纳税户为7256万户,来自个体私营税收收入为3549亿元,占当年各类经济工商税收总收入的595%。但是,在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双定”户定额普遍偏低,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造成“双定”户纳税额普遍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个体私营纳税户依法纳税意识差,不如实申报营业收入;个体私营业户帐册不健全,使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核定其纳税定额;非税收负担远远高于税收负担,费挤税现象日趋严重;税务机关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管力量不足,制约着定额的调整。这种状况如不改变,既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摸清纳税户的经营收入,掌握其税收负担水平,建立起“双定”纳税户的成本、费用支出登记制度,从而使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比较切合实际,体现公平税负,强化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

  二、调整定额的对象
  这次调整定额的对象是: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双定”工商业户,以及至今仍未实行“双定”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调整定额的重点行业、重点业户,特别是定额严重偏低的行业和业户。

  三、调整定额的方法
  调整“双定”纳税户的纳税定额,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定额采取由“双定”户自查自报和税务机关调查测算、核实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工作一般分以下步骤进行:
  (一)业户自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发给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如实填报,建立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支出登记制度,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产品、原材料购进、生产、销售情况,及业户月均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和自报营业额。
  (二)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双定”纳税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通过因素加系数法、费用测算法、材料消耗法,单机生产法或其他合理方法核实典型业户的基本营业额。在此基础上,参考同行业国有、集体企业的经营情况,通过对比、分析,确定该行业的基本定额。
  (三)因地制宜,确定调整幅度。各地税务机关在业户自报、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段确定调整幅度,有重点地调整“双定”纳税户的纳税定额。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调整纳税户定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1997]12号文件上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及时主动请示汇报,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调整定额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二)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密切与公安、工商、个协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对在调整中可能发生的不安定因素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防范措施,做好预防工作,确保定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尤其要根据《转发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粤工商[1998]联9号文)的精神,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核实经济户口,清理漏征、漏管。
  (三)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向纳税户宣传调整工作的意义、有关规定和政策精神,造成一个依法治税的强大声势,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户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发动群众举报隐瞒营业额的偷税行为,注意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宣传表彰依法如实纳税的先进业户,依法严肃处理不如实申报的偷税违法行为,处理好征纳矛盾。
  (四)正确执行政策,体现公平税负。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深入调查,认真测算,使重新核定后的定额尽可能地公平、合理,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平衡建帐户与定额户的税收负担,以配合建帐工作的进行。对下岗工人、待业或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要给予优惠,以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对个体工商业户中的大户、重点业户和私营企业,以及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要重点核实调整,以促进其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做到抓住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各级税务机关对在核定调整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注意研究、妥善处理,并及时汇报。请各市于九月底前将调整定额工作总结及《广东国税定额调整工作统计表》书面上报省局。

附件:广东国税定额调整工作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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