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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8-13 生效日期: 1984-08-13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国以来,各地区为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地方人畜饮水至今还很困难。解决人畜饮水问题,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区要引起重视,工作中切实抓紧,并且在财力、物力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力争早日解决这个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提了不少提案,有的老同志回老区视察、探亲,对至今一些地区仍未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反映也很强烈。
  我们认为,这确实是个重要问题。现将这一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我国有些地区,在历史上就严重缺水,遇到干旱年份更为突出。这主要分布在丘陵山区、黄土高原区、滨海和牧区。这些地方大多数是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由于缺水,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解放后,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水利部门为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做了不少工作。过去主要是结合兴修水利进行的,到一九七九年底,累计解决四千零五万人的饮水困难,平均每年解决一百三十三万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部将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程,专门召开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制定了《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草案),举办了物探找水训练班,并从一九七九年起在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了人畜饮水专款。四年来工作进展比较快,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三年共解决二千六百五十五万人的饮水困难,平均每年解决六百六十三万人。
  一些省、区对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十分重视。如山西省水利部门有专人负责,每年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地方财政中安排专款一千五百万元,全省已解决六百七十万人的饮水困难。甘肃省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狠抓水窖建设,现已建成水窖四十四万多眼,解决了九十五万人吃水困难问题。
  黑龙江省有些地区水源中含氟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他们将解决人畜缺水和防氟改水结合起来,已有二百八十多万人解决了饮水问题。同时依靠群众兴办农村土自来水工程近二千处,有近百万人吃上了自来水。此外,山东广西福建陕西青海云南等省、自治区,对这一工作抓得也比较紧,进展较快。

  二、当前人畜饮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今后任务仍然很大。据一九八三年底统计,全国还有五千六百多万人的饮水困难没有解决,除上海市外,其余省、自治区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缺水问题。其中,百万人以上的有十九个省、自治区。一些干旱缺水严重的石山区和黄土高原地区,解决起来难度比较大,而且有的一时解决了,但遇到特大干旱年还会有反复。
  (二)发展很不平衡。
  (三)由于水质污染严重,有些地区人畜缺水数还在增加。据山西省不完全统计,到一九八三年底,该省因开矿和建厂等原因引起缺水和水质污染,致使缺水人数增加。

  三、人畜饮水困难地区的广大群众,迫切要求各级政府抓紧解决这个问题,这些地区多是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需要更加重视。为此,请各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争取一九九0年以前基本解决人畜饮水问题。
  (一)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定专人负责。
  人畜饮水,涉及到找水技术、工程建设、水质检验、设备材料和经费安排,需要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紧密配合,加快这一工作的步伐。
  (二)制订和落实解决人畜饮水问题规划。凡是没有规划的地区应在摸清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抓紧制订规划。制订规划一定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切实考虑水源状况,本着先低标准、后高标准的原则,有计划地分批安排。能够通过打井、修窖、挖塘、建水池等小型工程解决的,就不要寄希望于修大工程。为防止特大干旱,可以适当修一些骨干水源工程。已有规划的地区,要认真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放宽政策,鼓励社员自办人畜饮水工程。各地区现有旱井、水窖、水池等小型人畜饮水工程,凡属集体所有,可以下放给社员个人的应下放给社员管理使用。今后修建人畜饮水工程,一律实行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政策。对现有较大的人畜饮水工程可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制,逐步做到自负盈亏。
  (四)在资金、材料、设备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修建人畜饮水工程,多数地方要依靠群众集资、集劳,自力更生。但在一些经济比较困难,工程难度又大的地区,必须给以必要的支持。财政体制改变后,农田水利补助费除京、津、沪三市外,均已包干到地方,各地要保证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资金。此外,在支援不发达地区开发资金和地方财政的其他经费中,也应适当安排。
  (五)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基本建设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社员吃水困难的,原则上谁建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

一九八0年八月,原国家农委曾批转原水利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草案),经过几年试行,我们作了适当修改,现报上,如无不当,请一并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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