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后返售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9 生效日期: 1998-04-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直房改办[1998]15号
  这些年,省直各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出售了一大批公有住房。售房后,有些由于政策允许的原因进行了返售,但在返售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在市区内工作调动也返售并再分配住房,实质是变相换购。有的为了返售而编造理由、弄虚作假等,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注意。为了防止房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房改政策的落实,现对省府直属单位公房返售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市区范围内的工作调动原则上不得返售公有住房,其它因特殊情况需返售的须报上级主管房改部门审批。
  二、对于已购公有住房调离市区工作的,要注意调查掌握情况,不得在两地各购一套公有住房,否则,必须退出一套并办理返售手续。对于其他符合房改政策需要返售公有住房的必须从严掌握,如发现有为达到个人目的造假骗得返售的,要认真查处。
  三、加强对返售公有住房的规范化管理。现予明确:今后省直各级单位返售公有住房的审批程序也按照售房审批一样,必须报上级主管房改部门审批。即:省直委、办、厅、局级返售公有住房报省直房改办审批后到市房改办办理;委、办、厅、局级以下单位报其上级主管委、办、厅、局房改办审批后到市房改办办理。请广州市房改办给予协助把关。
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