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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5 生效日期: 1998-03-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广东省深圳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一、二类企业: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发(1997)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新形势下对劳动模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重视和关怀,进一步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市职工为我市二次创业建功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粤办发(1997)28号文的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劳动模范评选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充实人员。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随时掌握、了解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为作好劳动模范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资料,使劳动模范工作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三、粤办发(1997)28号是省委、省政府首次颁发的关于劳动模范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是对劳动模范政策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各单位要加强对文件的学习宣传,使各级劳动模范熟悉掌握文件有关精神,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四、进一步落实劳动模范的有关待遇。深府(1997)215号文件就我市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有关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落实。对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劳模和下岗劳模的生活状况,要开展专题调查并及时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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