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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6 生效日期: 1998-02-16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40号
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企业向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4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月13日·深国税发[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工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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