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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22 生效日期: 1998-01-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广东省深圳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一、二类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深发(1997)1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原则是:从严、务实、节俭。
  财政对会议费实行专项审批、会前预算、会后审计、大型会议专人监控以及会议费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议的分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议分二类:一类会议包括全市性会议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全体会议以及由深圳承办的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会议。二类会议指市直各系统、各单位召开的会议。


    第四条   一类会议须经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后由财政专项核拨经费;各单位承办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会议需要市财政资助的,主办单位事先须经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财政方给予补助。二类会议经费由各系统、各单位在年度预算经费中按规定开支,财政不予追加;特殊情况需财政补助的会议,须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经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财政方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会议经费预算的内容。向财政申请会议经费的预算,需包括:
  会议议题、议程、会期、会议地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各项明细费用预算,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的批件,承办上级会议的有关通知等。


    第六条   提倡会议不食宿,适当发放会议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确需住宿的,应按规定开支,膳食尽量实行自助餐。


    第七条   各类会议住宿费、伙食费、杂费开支标准如下:


    第八条   各类会议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如下:
  会议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配备比例50 10%51至100 13%101至200 16%201至300 20%301以上 25%工作人员会议费按正式代表的90%核拨。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100名代表以上的大型会议以及会期超过三天的会议,财政从严审批经费。


    第十条   提倡定点开会。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性会议应在政府属下的会堂、礼堂、剧院、迎宾馆以及单位的培训中心、招待所召开。会议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会议属大型会议。由财政和主办单位实行在规定的范围内招标定点召开。不得到旅游点召开会议,也不得将本市会议安排到市外召开。


    第十一条   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严禁发放会议礼品、纪念品。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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