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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征收分局:
深圳市南山石油公司《关于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增值税抵扣的申请》悉。深圳市南山石油公司1996年4月至1997年12月按国家规定进口作为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的成品油77,853吨,按规定销售给本特区内生产自用单位。根据我局深国税发[1997]303号通知,同意该公司进口上述成品油所取得的“海关特定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42份,见附件)暂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款合计为25,639,643.78元。年终后,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检查,调整和确认该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
附件:《进口成品油增值税交纳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