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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税局关于批转省地税局、省房改办有关房改中营业税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5 生效日期: 1997-01-15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税局
发布文号: 赣房改号[1997]1号

各地、市、县地税局、房改办: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营业税政策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营业税政策的报告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决定》及江西省《实施办法》,便于基层操作,促进我省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房改中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纳入国家安居工程计划并由国家下达投资规模的住房,出售给个人的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单位,由省地税局会同省房改办联合下达具体名单。

  二、对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建设的住房。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售给职工、个人居住的,免征营业税。

  三、对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其按房改政策以敢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城镇居民居住的住房,兔征营业税。

  四、对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公有住房,免征营业税:
  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他的商品房出售,一律按理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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