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24 生效日期: 1995-10-24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财税[1995]32号
南昌、九江市、赣州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税字[199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挂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国家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据此,我省1992年关于“机场设施维护费免交一切税费”的规定应停止执行。“机场设施维护费”应按新税制的规定交纳营业税,请一并依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